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定调科技政策 “扎实落地”怎样实现

[68]邱兴隆:《报应刑的价值悖论——以社会秩序、正义与个人自由为视角》,《政法论坛》2001年第2期。

如果说尼采是对整个世界发起非理性式的攻击,那么克尔凯戈尔则是更多地在个体这一场域之内发掘非理性的要素。与此同时,上文对隐私权的诠释主要集中在美国这一场域之中,故而不能认为其他国家的隐私权都具有相同的内容性质与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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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Warren,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Harvard Law Review,1890,5, pp.195、198-199. [28] Note,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Nineteenth Century America, Harvard Law Review, 1981,8, pp.1892-1894. [29] Richard A. Epstein, A Not Quite Contemporary View of Privacy, Harvard Journal of Law Public Policy, 2018,1, pp.106-115. [30] Warren,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Harvard Law Review,1890,5, pp.200-214. [31] Franklin, The Origins and Constitutionality of Limitations on Truth as a Defense in Tort Law, Stanford Law Review,1964,4, pp.789-805. [32] Warren,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Harvard Law Review,1890,5, pp.197. [33] Warren,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Harvard Law Review,1890,5, pp.198-199. [34] Gloria González Fuster, The Emergence of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s a Fundamental Right of the EU, Basel: 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2014, p.59. [35] 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65-68页。无论是美国的宪法还是侵权法,都没有采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体系化立法方式,这使得美国的法律与权利没有明晰的价值与逻辑体系位阶。第一,布兰代斯和沃伦的隐私权(简称布氏隐私权)是以利益为外衣的价值宣誓,并以此为基础修补法律体系漏洞与推动权利内容革新。同时,它在道德自主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出私人自治的领域并将人格要素注入权利体系之中。法官将判决依据从利益衡量的尴尬中转换到道德自决的阵地中,通过隐私权自足完成宪法判决。

伴随着商业巨头的出现以及科学技术与资本的融合,个人的地位在市场领域内受到了现代型企业的威胁。尼采通过上帝死了和重估一切价值的宣言,发起了对传统理性主义最为彻底的反叛。它的核心不在于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建立和获得知识,也不是按照公理与公设来进行推论,而是强调一种超越人间的纯粹思维活动。

具体而言,就算是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体例中,隐私权相较于其他具体人格权也具有更为特殊的地位——它与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更具有亲密性和关联性。伴随着商业巨头的出现以及科学技术与资本的融合,个人的地位在市场领域内受到了现代型企业的威胁。隐私权所维护的这种利益是更加无形和无法被量化的精神与情感利益,这里更像是借助利益话语来表达一种价值,它提出了更为新颖的规范要求。它的伦理性来源于其对个人理性与勤劳品性的体现以及对公共福利的促进,(上帝)他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公共积累[42]。

相应地,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即是否需要规制真实信息的公开行为(甚至它并没有造成明显伤害)。一方面,非理性思潮所提倡的个体自主与多样是伴随虚无风险的,克服它的根本方式是个人自主和道德抉择,法律系统要为个人的克服留出权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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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将人格保护的规范要求分为自由(liberty)与自主(autonomy)两个方面,前者更多地关乎外在行为而后者更多地关乎内在决定,通过对自主价值的肯定承认了隐私权存在的必要性。故而不能简单地以利益来对其进行解构,利益分析与衡量的方法也不能展现隐私权的全部面貌和本真。所以,在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设置上,一定会具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空间,而且,许多新兴的权利内容与类型也一定趋向于在隐私权之中找到依靠。[9] 舒国滢:《战后德国评价法学的理论面貌》,《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4期。

同时,它要求对于个体选择应持宽容立场,社会和公共领域要保持一种尊重,既有的主流性和唯一性的价值追求要保持克制。首先,两者虽然都具有关涉人格尊严与一般人格权的面向,但是本原的规范目的不同。[16]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第153页。但是,布兰代斯和沃伦所面临的法律时代问题,已不再仅仅是权力恣意使用所引发的个人权利损害,他们所继受的法律思想也不同于以往的自由权理念(特别是美国传统的自由权理念),通过结合历史背景的文本诠释能够发现,隐私权的创生意图与内容远远超出这些传统要素。

卢梭对社会德性的张扬,是从批判科学和艺术的发展开始的,这是对于启蒙运动所推动之社会进步的警惕,是对于财富吞噬政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抵触,随着科学与艺术的光芒在地平线上升起,德性消失了……古代政治家永无休止地讲究风尚与德行,而我们的政治家却只讲究生意和金钱[43]。第二,隐私权自身并不是实体利益和传统诉型的简单堆砌,它具有新的价值指向与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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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的宪法实践上来说,充当这一角色的更像是正当程序条款,特别是其所囊括的实质正当程序意涵。尽管隐私权总是会与其他的权利概念发生竞合或重叠,但是它已体现出的经验维度证明它不能以完全相同于其他权利的方式被理解把握。

[21] 尼采:《权力意志》,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531页。隐私权所欲求的恰恰不是肯定外在确定性的伦理价值,它对于这种价值是持有保留和防范态度的,它所希望的德性生活依托于每一个个体的自我实现和意志自由,是自觉、责任和启蒙的延伸。施特劳斯实际上是想告诉人们,城邦生活是实现正义与完善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在城邦生活中可能永远都不会实现完美的善。不可否认,布兰代斯和沃伦确实寻求了大量传统自由权因素作为证成法律隐私权的价值基础,例如普通法悠久的人身保护传统和既有判例中的隐私保护痕迹。此外,这里所谓的哲学生活并不是或并不主要是哲学领域的认识论范畴或者逻辑论范畴。同时,不管这会怎么样,哲学生活对于城邦的明显依赖性,以及人对人尤其是他们的亲属所怀有的自然亲情(而不管那些人是不是具有‘善的天性或者是不是潜在的哲学家)这两者,都必然使得哲学家再度下降到洞穴中,亦即要以直接的或者迂回的方式来关心城邦事务[17]。

不论是强行将数据保护纳入隐私权的范畴,还是为了个人数据保护来调整隐私权,均会引发双方定位的迷失和理念的失调,在结果上要么会导致隐私权在理念上所追求的绝对自主空间的崩塌,要么会导致个人数据在运用上的困难以及与现实的背离,并且导致两者在内容上的互相侵害与恣意解构。同样地,人格尊严和一般人格权的确立也一定会引发隐私权的内容和规范要求。

近期的发明创造和商业模式必须引起我们对于个人保护的关注……立拍即现的照相技术和报刊侵入了私人与家庭的神圣领域。对于个人主体性的张扬,古希腊的政治文化传统可能尚不及中国的孔孟心性之学。

美国在1890年左右见证了诽谤之诉的蜕变,虽然名誉的损害结果仍然是诽谤之诉的构成要件,但是对于他人真实信息的公开却可以成为被诉方的抗辩事由[31]。文明的前行使人们的生活日渐紧张,适时地远离世事纷扰极有必要……每一批有失体面的流言,收获之后就成为更多流言滋生的种子,并且与其流传的范围成正比,这导致了社会标准和道德准则的下降……在其毁灭性的影响力下,不会有激情能够蓬勃发展,也不会有慷慨的冲动能得以幸存……新闻报刊已经从各个方向越过礼仪与得体的边界,传播流言蜚语成为一种行业,被人们孜孜不倦又厚颜无耻地追求着[45]。

此外,更少被关注的是浸染在隐私权概念中的非理性思潮,隐私权是它的产物和参与者。对于隐私权界定的第一种传统路径是利益分析,这种方式从隐私权诞生以来就被广泛地认可与采纳,近期采用该方法直面隐私权的代表是苏力。其二,这种精神性的损害又多来源于对个人信息未经同意的恣意收集与公开。这些问题,关乎隐私权的正当性根基确证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核定。

正是因此,许多学者才将他们二人所开创的隐私权仍然放置在传统自由权框架之内:或是将其简单地等同于独处权,或是将其局限于传统的有限政府理念中,或是将其安置在一直存在的各种诉讼类型之中,甚至认为沃伦和布兰代斯并没有创造任何新的权利[28]。关键词:  个人数据保护 隐私权 价值与利益 私人领域 人格尊严 一、数据保护中隐私权进路的认知偏差 在个人数据保护理论研究的热潮中,隐私权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一个既引人瞩目又令人困惑的理论焦点。

隐私权的范围突破了原有的神圣婚姻关系范畴,自主决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与此相比,沃伦和布兰代斯在论证隐私权时,不仅没有提及身份差异所带来的不同隐私需求,而且常以个体邻居社区等语词进行权利主体的描述,明确提出法律的设计必须力图保护每一个人免受违背其意志的恣意公开其私人事务的行为[37]。

尼采强烈呼吁权力意志,他说:实体概念是主体概念的一个结果:并不是反过来。利益分析与衡量的方法能够弥补这一不足。

[14]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82页。四、隐私权与个人数据权利的聚合分离 在揭示了隐私权的独特价值后,需要以此为基础审视隐私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前者在法律规范的内容上主要体现为传统既有的住宅、通信不受侵犯,后者在规范上更多地朝向人格尊严与一般人格权的构成和适用。但是,作为隐私权规范结构本有的一体两面,两者并不存在时间上的发展顺序之别,也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

而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应该被隐私保护的关键,不是该信息是否关涉真相,而是该信息是否对他人有害,通过一种信息经济学的加工,隐私变成了一种可以比较衡量的产品。认知隐私权的第二种传统路径已经牵涉到价值,即借助传统自由理论对隐私权进行界定与分析,并认为在其关照下的隐私权概念经历了由隐到私的发展。

它宣布由康涅狄格州颁布的包含禁止任何人使用任何避孕、有助流产的用品之内容的《考姆斯托克法》(Comstock Law)违宪,由此创立了具体的婚姻(关系)隐私权(the right to marital privacy)。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都是奴隶……在现代人中,个人在其私人生活中是独立的 ……仅仅是表面上的主权者[13]。

所谓公众人物的标准实际上已经更新了,在这个方面,对于公共利益的关照没有减弱而只是精细化了。第一,布兰代斯和沃伦的隐私权(简称布氏隐私权)是以利益为外衣的价值宣誓,并以此为基础修补法律体系漏洞与推动权利内容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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